医院全体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渝住改发[1994]05号)文件精神,按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经我院2016年8月22日院务会研究决定,对2011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岗(工作期限需大于6个月)的已离职职工补缴在岗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由于补缴工作人数较多,手续复杂,工作拟分两批进行,现将时间安排通告如下:
第一次办理时间:2016年9月12日—10月31日到院复核身份,11月30日内到院缴纳个人补缴部分,补缴预计将在12月底前办理完毕。
第二次办理时间:2017年1月1日——2月28日到院复核身份,3月31日内到院缴纳个人补缴部分,补缴预计将在4月底前办理完毕。
请符合条件的离职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院人事科复核身份,并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补缴公积金部分。超过时限复核身份或拒绝缴纳个人部分的职工,我院将不再为其办理补缴。
特此通告。
联系部门:人事科、财务科
联系电话:88602315、88602311
联系人:吴司坤、李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