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宣传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
一、目前市级统筹有多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答:现在我市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总数已达170家,其中有市级医院、教学医院,也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33家,它们广泛的分布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地方,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要。参保人员可以在这些医疗机构中任何一家自主选择就医。以后随着参保覆盖面的扩大,还将进一步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为了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我们建议参保职工根据病情选择适当的医疗机构。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或重大手术时,到级别较高的医院。因为就医的医院级别越高收相对较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越高。特殊疾病选定就近的医院门诊,普通慢性病可以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住院时再选三级医院,这样也可以降低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二、如何知道哪些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答:我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悬挂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金色铜牌。
我们以文件的形式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及医院级别等情况,发给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还可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详细情况。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使用药品、诊断、治疗项目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基本医疗保险对其医疗费用支付范围都有具体规定,即药品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另外,参保人员在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时,个人要先自付20%的药品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部分诊疗项目也确定了个人先自负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