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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宣传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1/5/12 浏览:

    一、参保: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保险中,只能参加其中的一种,不允许重复参保,参保期内不允许退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要以户为单位进行。一个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凡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全员进行参保,不能选择性进行参保,否则不予报销。
    二、缴费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标准: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每人按5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百岁老人由民政部门统一缴纳。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普通居民成年人(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已满18周岁)缴纳120元,未成年人缴纳50元,特殊居民(指低保、重残)缴纳30元,在校学生及在园婴幼儿(特殊居民除外)不受年龄限制,均按未成年人的标准缴纳。
    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每人缴纳的50元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可以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在县级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为45%;在乡级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为50%;在村级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为30%。一个医疗卡内的家庭成员可以统筹使用,但全年每人门诊的报销额不得超过50元。对于在2010年度没有享受到门诊统筹报销的家庭,可按2010年度应享受门诊统筹报销额的50%转入到2011年,与2011年度的门诊统筹报销额合并使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暂不开通门诊统筹报销业务。
    三、就诊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可持《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到县内11个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就医,符合报销条件的由经治医院报销。到县外就医的,患者须在住院期间向所在乡镇医保专管员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告,而且到县外就医的必须是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对于出县治疗不报告和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一律按起付线500元、15%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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